里昂中法大学的诞生是赴法留学运动历史中的一段,也可以说是这段历史的结尾部分。
为创建里昂中法大学迈出的真正意义上的的第一步,是1919年9月李煜瀛(即李石曾)和保罗·儒朋(Paul Joubin)校长的会面。李煜瀛当时并不是以中国政府官员的身份参与此事的。他为这所中法两国共同建造的学校勾勒出蓝图。法国负责建造学校的楼房,用来迎接可能到来的学生,为学生提供食宿,还有专业的教育,而经费主要是由义和拳运动的赔款来解决(指的是1900年义和拳运动之后,西方列强和日本强加在中国身上的赔款,其中一些国家将这笔赔款用于中国青年的教育)。
为筹建学校进行了漫长的谈判和协商,而且万事开头难。法国战事部同意给出一个空置的城堡(Fort Saint-Irénée 圣依雷内堡)和它的土地用以建造中法大学。但是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首先是如何整治这个城堡,还有怎么划定大学的法定范围。褚民谊作为中方代表,利用北京筹集来的资金开始了先期建造工程。同时,他和莫里斯·古恒(Maurice Courant (1865-1935),里昂大学的中文老师)一起编写了中法大学的管理草案。但是中法两方之间的协商过程却是暗涛汹涌,微妙曲折。因为计划的发起人之一李石曾,和其他中方官方代表都是希望当时几百个经济有困难的在法勤工俭学学生可以到里昂读书,而法方事先并没想到这一点。中间的误会之深使得中方甚至提出要将这所中国大学的选址改到……比利时。
双方还是最终达成协议!1921年8月3日中法大学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该委员会负责管理里昂中法大学的运作,协会的成员有中方代表(蔡元培、李石曾、褚民谊、汪精卫……)和法方代表(莫里斯·古恒、爱德华·赫里欧(Édouard Herriot,1872-1957)、保罗·儒朋)。 1921年9月25日中国国内的学生到达里昂的前几天(这些学生是从北京、上海和广东地区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有116名中国学生从巴黎和法国其他城市聚集到里昂示威,要求上学的权利。参加这次抗议运动的学生于1921年10月初被遣送回国。(参见:里大运动)。
在这期间,担任大学校长的吴稚晖和秘书长的曾仲鸣与学生们从中国出发,在马赛靠岸,而后到达里昂。第一个来报到的是一个年轻的女学生,名叫黄式坤。在里昂中法大学25年(1921-1946)的历史中,官方登记在册的有473名学生(参见:《里昂中法大学学生录》PDF格式)。 在学校25年的历史中,一直困扰的问题是:经费问题。有部分学生是自己负担学费和生活费用的,所以他们没有经费问题。但是,对于那些靠中法大学奖学金资助留学的学生和中法大学本身来说,费用和财政问题就成为一个日常的话题。学校的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是由各省区地方负担的,但是这部分的许诺和急需的经费总是不能按时到帐。学校的管理也因此受制于中国不稳定的政治经济局势。这也就是有些学年中法大学简化活动,缩减学生数量甚至停止招生的原因。
在学生方面,有一部分人不能适应里昂和法国的生活,只在里昂呆了几个月。而对于其他学生来说,中法大学发挥了真正的作用,为学生完成学业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这部分学生回国之后——其中有些人甚至在中法大学里学习了十多年——充分运用到他们在法国学校里的所学,取得很大成就。完成国家论文答辩之后离开里昂的学生数量就很能说明这一点。 在艰辛运作的25年历史中,中法大学很好的完成了使命。但是一方面,法国当时正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历着巨大的困难,又面临要耗时耗力的战后重建工作。另一方面,中国国内处于全面内战时期,变革正在酝酿之中。中法联合教育的问题不再为有关人士所贯注。因此中法大学关闭了大门。最后一名学生(一位名叫石贞德的女学生)是1946年注册的。里昂和中国之间的这一页历史就此画上了句号。
是什么原因让中法大学选择了里昂作为校址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两个重要的里昂国会议员功不可没:莫里斯·穆泰(Marius Moutet,1876-1968)和爱德华·赫里欧(Édouard Herriot),前者是华法教育会的副主席,后者是里昂市市长。他们两人都非常关注在新生的中华民国里发生的一切,特别是中国学生在法国学习的情况。毫无疑问,他们深受中国和里昂的文化和经济关系交流的影响,这与两国几个世纪以来长久的宗教和商业交往是联系在一起的(里昂通常被认为是丝绸之路的西方终点……)。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里昂在教育方面的巨大优势拥有一所大学和多所专科学院,以及由此产生的优质庞大的教师队伍。另外,比起巴黎来里昂中法大学更容易选择里昂,因为它的政治空气要少很多火药味。中法大学拒绝一切和学习无关的活动。法国人都知道很多中国人赴法开展政治活动带来的影响,而这一点是里昂大学完全不能接受的。
.........................................................................................................................................................................................
|
||||||||||||||||||||||||||||||||||||||||||||||||||||||||||||||||||||||||||||||||||||||||||